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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并購實務
2019-09-17
企業(yè)并購有哪些方式?企業(yè)并購比較實用的并購形式一般有兼并整體目標公司,即整體收購;收購目標公司資產、收購目標公司股權,即股票或股份這三種形式。企業(yè)并購包括兼并和收購兩層含義、兩種方式。
一、整體收購目標公司
整體收購目標公司的具體做法與后果是收購方吞并目標公司的全部,在并購行為完結時,目標公司不復單獨存在而成為兼并方的一部分。兼并方在接受目標公司時,同時也將目標公司的全部包括資產(有形與無形)、債權債務、職工人員等都接收過來,然后按照自己的經營管理方式進行管理經營。
在這種形式下,并購方特別需要關注目標公司的負債情況,包括未列債務與或有債務,并就有關債務承擔做出明確而具體的安排。因為目標公司一旦移交給并購方,這些債務就會成為并購方的債務,由收購方承擔。如若事先不清,事后被證明是有一大筆債務要由兼并方承擔,那兼并方就會背上沉重的包袱,甚至得不償失。
二、收購目標公司資產
收購目標公司資產指只獲取目標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資產。資產除有形資產即不動產、現金、機械設備、原材料、生產成品等外,一般也包括無形資產例如商譽、專利、許可、商號、商標、知識產權、商業(yè)秘密、機密信息、加工工藝、技術、訣竅等,以及向政府取得的企業(yè)經營所需的一切許可、批準、同意、授權等。
經由收購目標公司資產形式收購后,目標公司可以繼續(xù)續(xù)存下去,經營下去,也可以在其認為缺少必要的資產并了結了企業(yè)的債權債務而不必或不能繼續(xù)經營下去時,即刻解散。無論目標公司是繼續(xù)存續(xù)還是隨后解散,都對收購方無任何影響,除非收購目標公司資產是以承擔目標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債務為代價。
在這種形式下,收購方不必擔心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會對收購方帶來什么影響,因為依這種形式并購方取得的只是目標公司的一些物,物本身只不會承擔什么債權債務的。但是并購方需注意所收購的物是否存在有抵押或出售限制等事情,如有,就需由目標公司先將抵押或出售限制的問題解決了,再進行并購事宜。
三、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權
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權股票或股份是現今發(fā)生最多的一種公司并購形式。在這種形式下,收購方經由協(xié)議或強行收購的方式發(fā)出收購要約,取得目標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或股份。目標公司照常存續(xù)下去,債權債務也不易手,但其股東人員、持股比例卻發(fā)生了變化,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發(fā)生了變化和轉移,因之而起的則是經營目標、經營管理人員、經營方式、經營作風等均可能發(fā)生變化。
收購目標公司的股票的結果是收購方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股權,成為目標公司的大股東,兵不血刃,和平演變,直接操縱,控制目標公司。上述幾種方式,從不同角度、不同方面來比較,各有利弊。
如果經評估,并購一個目標公司在法律上無障礙或無嚴重障礙,從而使此項并購可以進行,律師就要分析各種并購形式對并購方的利弊或或產生的法律責任。幫助當事人確定一最佳并購形式,把法律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并取得包括稅收等平衡的利益。這里,合理避稅的安排也是極為重要的。
綜上所述,整體收購目標公司的具體做法與后果是收購方吞并目標公司的全部,在并購行為完結時,目標公司不復單獨存在而成為兼并方的一部分。收購目標公司資產指只獲取目標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資產。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權股票或股份是現今發(fā)生最多的一種公司并購形式。
來源:找法網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