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fā)生一般資產(chǎn)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5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5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yè)新的中長期激勵。
(二)發(fā)生較大資產(chǎn)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yè)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yè)新的中長期激勵。
(三)發(fā)生重大資產(chǎn)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yè)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yè)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三十條經(jīng)營投資責任調查期間,對相關責任人未支付或兌現(xiàn)的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中長期激勵收益等均應暫停支付或兌現(xiàn)。
第三十一條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政紀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zhí)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條對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已退休的資產(chǎn)損失相關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yè)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上述標準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造成資產(chǎn)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從重處罰:
(一)資產(chǎn)損失頻繁發(fā)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
(二)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chǎn)損失擴大的;
(三)隱瞞、謊報資產(chǎn)損失的;
(四)強迫、唆使他人違法違紀造成資產(chǎn)損失的;
(五)偽造、毀滅、隱匿證據(jù),或者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jù)材料的;
(六)干擾、抵制資產(chǎn)損失責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造成資產(chǎn)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從輕處理:
(一)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挽回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主動反映資產(chǎn)損失情況的;
(三)主動檢舉其他相關人員,經(jīng)查證屬實的;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wǎng)
大連市國資委出資企業(yè) 違規(guī)經(jīng)營投資 責任追究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