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引入該方式具有相當的必要性
新《公司法》強調了公司自治,在股權轉讓問題上,新《公司法》也給予了公司自行規(guī)定的權利。新《公司法》第72條第3款規(guī)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實踐中許多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股東因退休、解聘、調動等原因離開公司應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直接規(guī)定轉讓給公司的大股東。類似規(guī)定在原國有企業(yè)改制的公司中更為常見,在該類公司中,職工持股現象非常普遍。公司大股東為了達到控股或完全控股的目的,往往在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一旦發(fā)生職工離開公司的情形,離職員工須將股權轉讓給大股東,但同時對股權轉讓價格卻沒有規(guī)定。實際上如果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必然走上評估之路,并將必然面臨評估費的承擔問題。因此,在此情況下,如何尋找一個簡潔有效的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式顯得尤為重要。
其次,該方式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采用月度會計報表方式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操作容易,而且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此外,因月度會計報表及時地反映了公司的盈虧狀況,是對公司近期經營狀況的反映,因此能使交易價格最大可能地體現公平公正,切實地保護了交易雙方的利益。
當然,在選擇使用此種方式時,信息使用者為做出利于自己的決策,必須閱讀企業(yè)的會計報表,而要正確理解和運用會計報表信息,又必須對企業(yè)會計報表內容進行分析,由于種種原因,企業(yè)會計報表的信息與實際情況可能會出現偏差,進而影響信息的決策。因此,這種方式的實施有賴于真實、準確、完備的月度會計報表,而如何杜絕某些公司向有關管理部門提供虛假月度會計報表的現象,也是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
雖然以月會計報表確定股權價格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但綜合來講,月會計報表方式的優(yōu)勢還是非常明顯的。因此還是希望股權轉讓當事人能夠充分利用月會計報表的優(yōu)點,并以此作為轉讓的依據。同時,新《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做出規(guī)定,對自行約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式也并未禁止。鑒于此,為了使月度會計報表可以明正言順的作為股權轉讓的依據,且在股權轉讓方式暫無具體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將此方法納入公司章程,使其作為轉讓依據有章可依。
對審計和評估的方式,可以在規(guī)定審計評估的基礎上,對由誰承擔評估費用做出進一步的規(guī)定。在評估費用的承擔主體上,可以規(guī)定:在內部轉讓時,由公司承擔評估費或由交易雙方按照出資的比例分攤;在對外轉讓時,由轉受方雙方均攤等,以便當事人綜合選擇使用。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價格 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