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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盡職調查
2019-03-27
股權收購要注意存在或可能存在一系列財務、法律風險進行防范和規(guī)避。因此,在風險管理的實踐中,盡職調查中的法律盡職調查成為公司股權受夠活動中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之一。公司股權收購怎么開展盡職調查呢?
一、進行盡職調查的目的是什么?
法律盡職調查的目的,首先在于發(fā)現風險,判斷風險的性質、程度以及對并購活動的影響和后果;對買方和他們的融資者來說,并購本身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諸如,目標公司所在國可能出現的政治風險;目標公司過去財務帳冊的準確性;并購以后目標公司的主要員工、供應商和顧客是否會繼續(xù)留下來;相關資產是否具有目標公司賦予的相應價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導致目標公司運營或財務運作分崩離析的任何義務。從買方的角度來說,盡職調查就是風險管理。
其次,法律盡職調查可以使收購方掌握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資產權屬、債權債務等重大事項的法律狀態(tài);賣方通常會對這些風險和義務有很清楚的了解,而買方則沒有。因而,買方有必要通過實施盡職調查來補救買賣雙方在信息獲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過盡職調查明確了存在哪些風險和法律問題,買賣雙方便可以就相關風險和義務應由哪方承擔進行談判,同時買方可以決定在何種條件下繼續(xù)進行收購活動。
第三,法律盡職調查,還可以了解那些情況可能會給收購方帶來責任、負擔,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決。買方通過法律盡職調查,盡可能地發(fā)現有關他們要購買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也就是那些能夠幫他們決定是否繼續(xù)進行并購程序的重要事實。買方需要有一種安全感,他們需要知曉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準確地反映目標公司的資產和債務情況。
總之,法律盡職調查的目的就在于使買方盡可能地發(fā)現有關他們要購買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也就是那些能夠幫他們決定是否繼續(xù)進行并購程序的重要事實,補救買賣雙方在信息獲知上的不平衡,以及盡可能規(guī)避風險,實現并購利益最大化。
二、股權收購怎么進行盡職調查?
(一)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
1、設立和存續(xù)
調查目標:目標公司是否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xù)。
調查內容:相關政府批準文件;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公司設立的工商登記文件;公司章程;評估報告;驗資報告;年檢情況等。根據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分析,確認設立和存續(xù)過程是否存在障礙(注銷、吊銷、撤銷、責令關閉、解散等終止情形)、瑕疵(出資方式、出資不及時、出資不實、虛假出資、抽逃資金等)、糾紛(權利負擔、權屬爭議、權屬轉移登記手續(xù))或潛在法律風險,是否可以或已經采取整改、補救措施。
2、歷史沿革
調查目標:目標公司的歷次工商變更登記事項是否合法有效。
調查內容:歷次變更的相關政府批準文件;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章程;評估報告;驗資報告;審計報告;股權轉讓協議、交割資料及支付憑證;工商登記文件等。根據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分析,確認歷次變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障礙、瑕疵、糾紛或潛在法律風險,是否可以或已經采取整改、補救措施。
3、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調查目標:目標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追溯至自然人,國有企業(yè)例外)。
調查內容:境內非自然人股東是否有效存續(xù);境外非自然人股東的是否有效存續(xù);境內外的自然人股東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股東的人數、住所、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等。
4、下屬企業(yè)
調查目標:目標公司的所有下屬企業(yè)的設立、存續(xù)、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追溯至自然人,國有企業(yè)例外)。
調查內容:參見設立和存續(xù)、歷史沿革、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內容。
(二)目標公司的業(yè)務情況
1、主營業(yè)務情況
調查目標:目標公司(含下屬企業(yè))的主營業(yè)務是否合法合規(guī),是否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是否具備持續(xù)經營能力。
調查內容:目標公司(含下屬企業(yè))的商業(yè)模式;業(yè)務流程;上下游關系;主營業(yè)務活動是否已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證書、批準;已經取得的,是否存在被吊銷、撤銷的潛在法律風險或者存在到期無法延續(xù)的不利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響持續(xù)經營的潛在法律風險或障礙。
特別說明:應在《盡職調查報告》中披露目標公司(含下屬企業(yè))的經營資質等特許經營權利情況。
2、重大合同情況
調查目標:目標公司(含下屬企業(yè))的重大經營性合同是否合法合規(guī)、真實有效,是否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或可被撤銷的情形,是否存在潛在法律風險或重大糾紛。
調查內容:目標公司(含下屬企業(yè))與主要供應商(至少前10名)和主要客戶(至少前10名)簽訂的重大業(yè)務合同(買賣合同、投資合同、融資合同、擔保合同、知識產權合同、特許經營合同等);與重大業(yè)務合同對應的付款、收款憑證;發(fā)票;海關出口、進口單據;銀行對賬單;倉儲憑證;發(fā)貨、收貨憑證等。
(三)目標公司的環(huán)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標準
調查目標:目標公司(含下屬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符合有關環(huán)境保護要求,產品是否符合有關質量、技術監(jiān)督標準。
調查內容: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環(huán)境保護證明文件、環(huán)境評價文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排污許可文件;質量和技術標準及相應證書等。
(四)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
調查目標:截至審計基準日,目標公司(含下屬企業(yè))的資產負債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調查內容:直接援用會計師審計報告中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但律師應進行相應的核查。
特別說明:
1、目標公司自身的財務報表與目標公司(含下屬企業(yè))的合并財務報表應分別披露。
2、根據收購目的要求不同,財務報表的時間范圍也不相同,如:主板、中小板、創(chuàng)業(yè)板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中小企業(yè)私募債券要求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正式法律文件時超過半個會計年度的,還應提交半年期的財務報表。
3、財務報表基本知識點
(1)基本勾稽關系: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現金流入-現金流出=現金凈流量。該三項勾稽關系分別是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的基本平衡關系。
(2)資產負債表:反映企業(y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反映企業(yè)所擁有的資產、需償還的債務以及投資者所擁有的凈資產情況,是靜態(tài)的時點報表。
凈資產=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一般認為適宜水平為40%-60%。
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100%,衡量企業(yè)短期償債能力常用比率,一般標準為200%。
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資產-存貨)/流動負債×100%,衡量企業(yè)流動資產中可立即償債能力,是流動比率的補充。
固定資產:企業(yè)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及其他生產經營設備;價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非生產經營設備。
土地使用權:資產負債表中“非流動資產”項下的“無形資產”欄(一旦自行開發(fā)建造廠房,計入“非流動資產”項下的“在建工程”;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建造對外出售房屋建筑物,計入開發(fā)成本)。
在建工程:資產負債表中“非流動資產”項下。
(3)利潤表:反映企業(yè)一定期間生產經營成果的會計報表,表明企業(yè)運用所擁有資產的獲利能力,解釋由于經營活動而引起所有者權益增加或減少的原因,是靜態(tài)的時期報表。
(4)現金流量表:反映企業(yè)一定期間內現金的流入和流出,表明企業(yè)獲得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能力,是動態(tài)的時期報表,是對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重要補充。
4、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實例解析(略)。
(五)目標公司的主要資產
調查目標:查驗目標公司(含下屬企業(yè))的主要資產范圍及相應權屬證書,是否存在辦理權屬證書實質性法律障礙的情形。
調查內容: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及其他主要生產設備;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商標、專利、著作權、特許經營權等);權利許可;權利限制與負擔等。
(六)目標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
調查目標:目標公司(含下屬企業(yè))的重大債權債務情況,重點關注潛在侵權、對外擔保等或有債務。
調查內容:對外大額應收、應付的合法有效性;因經營活動產生的潛在侵權之債;質押、抵押、擔保等或有債務。
(七)目標公司的稅務和財政補貼
調查目標:目標公司(含下屬企業(yè))的稅務申報、繳納以及獲得的財政補貼情況。
調查內容:稅務登記證;納稅申報表和繳稅記錄;稅種、稅率、稅收優(yōu)惠;原始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財政補貼等相關的批準和證明文件。
(八)目標公司的治理結構
調查目標:目標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合法合規(guī),是否有效運行。
調查內容:目標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關系;職能部門劃分、相互關系及運行;歷年和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東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議事規(guī)則及運行;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等。
特別說明:
1、判斷“三會”及職能部門的合法有效運行重要依據之一為公司章程,國有企業(yè)或公司還應關注“職代會”。
2、高級管理人員范圍: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公司法》第216條)。
3、涉及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還應關注獨立董事制度。
(九)目標公司的人力資源情況
調查目標:目標公司的勞動用工情況及風險。
調查內容:職工人數;崗位分布;勞動合同簽訂;勞務派遣;返聘;社會保險繳納;工傷;工會(職代會);競業(yè)限制補償;股權激勵計劃等勞動用工及風險情況。
(十)目標公司的獨立性
調查目標:目標公司業(yè)務的獨立性、資產的完整性、人員的獨立性、財務的獨立性和機構的獨立性。
調查內容:目標公司采購、銷售的業(yè)務體系;關聯方占用資產和資金;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制度、內控評價報告;混合經營、合署辦公等情形。
(十一)目標公司的關聯交易與同業(yè)競爭
調查目標:目標公司(含下屬企業(yè))是否存在關聯交易與同業(yè)競爭。
調查內容:是否與關聯方的重大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合法、合規(guī)、公允情況;是否存在同業(yè)競爭;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諾以避免同業(yè)競爭等。
特別說明:
1、關聯方與關聯交易的界定
(1)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yè)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公司法》第216條)
(2)該企業(yè)的母公司、子公司、聯營者、合營者、聯營企業(yè)、合營企業(yè);與該企業(yè)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yè);該企業(yè)的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母公司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該企業(yè)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y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06]3號)
(3)控制人、控制人控制的組織;關聯自然人控制或擔任董監(jiān)高的組織;5%以上股東;上市公司董監(jiān)高;控制人的董監(jiān)高;5%以上股東、董監(jiān)高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主要社會關系(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親家)、親家;過去或未來12個月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40號)
2、應注意通過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實現關聯關系非關聯化的情形。
(十二)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
調查目標:目標公司(含下屬企業(yè))是否存在尚未了結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
調查內容:訴訟、仲裁、勞動仲裁及重大行政處罰的相應法律文件;股東、實際控制個、董監(jiān)高出具承諾函;工商、稅務、環(huán)保、質檢、勞動、安監(jiān)、土地等政府部門和行業(yè)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等。
來源:華律網整理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