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保護為國企混改裝上發(fā)動機
日期:2016-12-05/ 來源:華諾信誠 / 分享:
導語:《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近日正式對外公布。作為中央在產權保護領域出臺的首個文件,《意見》引發(fā)了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特別是意見提出的保護產權要以公平為核心,堅持平等依法,對公私財產一視同仁,更是從根本上消除了產權方面的諸多擔心,穩(wěn)定了社會預期,提升了發(fā)展信心。特別對當前正在積極推進的國有企業(yè)混合所有制改革,更是裝上了一臺發(fā)動機,必然會推動國企混改向縱深推進、向更難更高層次推進。
眾所周知,近一段時間以來,有關國企混改的消息很多,相關的試點意見和方案也即將出臺。在這個重要時刻,產權保護意見的出臺,無疑是對國企混改最有力的促進與推動,也是最大力度的支持與鼓勵。因為,如果產權保護政策不明確,公有產權與私有產權的界限不清、責任不明,就很難從真正意義上推動國企混改。即便勉強為之,也無法最大限度地釋放改革效率。
客觀地講,在上一輪的國企改革中,也出現過許多混合所有制形式,也有過不少的成功案例。但是,從總體上講,在產權保護方面做得是不夠好的,至少,存在兩個極端。一個極端是,該放的沒放,不該放的放了,如該放給企業(yè)的自主權沒放,該推進的壟斷企業(yè)改革沒有推進;一個極端是,該收的沒收,不該收的收,如應該收緊的國有資產評估、企業(yè)國有產權公開轉讓等沒有收緊,該給民營資本的話語權、同股同權等卻都收得很緊。所以,新一輪國企改革中在如何做好產權保護方面,必須有新的表現和作為。
所謂混合所有制,指的就是不同所有制資本之間的合作,雖然合作的方式可以不一樣,但合作的目標必須一致,就是共贏。如果不能共贏,合作就不可能成功。而共贏的基礎,就是產權保護。
可以預料,隨著產權保護意見的出臺,相關的配套政策也一定會很快出臺。自然,會打破以前的條條框框,建立更為嚴格而明確的產權保護機制,確保不同所有制企業(yè)在混改過程中的產權都能得到保護,而沒有輕重親疏之分。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產權保護既是一項制度,又是一個很容易被人為操縱的工作,如資產評估,如果評估機構被人為控制了,資產的價值就會出現很大的差錯。又如國有產權轉讓,如果出讓方設置一系列限制其他參與者的門檻,而暗中定向轉讓給某些關聯交易者,再如其他所有制資本進入以后在很多資源的配置方面給予控制,等等。都有可能使改革的效率受到影響,使改革紅利難以得到充分釋放。
所以,如何依據新的意見規(guī)定,對不同所有制企業(yè)的產權,都能實施統(tǒng)一的保護政策,采取統(tǒng)一的保護措施,真正做到憑產權說話、憑產權享受權益、憑產權承擔責任,就成了新一輪國企改革、特別是混改最重要的方面。首先,從方案制定起就要嚴格按產權保護意見的要求執(zhí)行,建立嚴格的產權保護約束機制,實行同股同權,而沒有輕重之分;其二,方案的實施要合規(guī)有有序,杜絕一切暗箱操作,國有不損害其他所有制資本的權益,其他所有制資本不侵犯國有資本的權益;再者,要強化產權保護的監(jiān)督,不管是是哪方面侵犯和損害了其他方的權益,都要堅決糾正、嚴厲處罰;最后,要強化契約意識,用契約完善市場經濟,用契約打造社會誠信體系,用契約維護產權利益。只有這樣,產權保護才能真正為國企混改裝上發(fā)動機。
(文章摘自2016年12月5日《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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