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7]3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guī)范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我們制定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fā)。
附件: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2017年3月23日
附件:
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機制,規(guī)范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管理,發(fā)揮地方政府債務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積極作用,防范財政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fā)〔2014〕43號)、《財政部關于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通知》(財預〔2015〕225號)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限額、新增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以下均簡稱新增限額)分別按照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方式不同,單獨測算。
第三條 新增限額分配管理應當遵循立足財力水平、防范債務風險、保障融資需求、注重資金效益、公平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權限和程序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增限額由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地方政府債務規(guī)模內測算,報國務院批準后下達地方。
第五條 省本級及市縣新增限額由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本地區(qū)新增限額內測算,報經省級政府批準后,按照財政管理級次向省本級及市縣級財政部門下達。
第三章 新增限額分配
第六條 新增限額分配選取影響政府債務規(guī)模的客觀因素,根據各地區(qū)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并統籌考慮中央確定的重大項目支出、地方融資需求等情況,采用因素法測算。各客觀因素數據來源于統計年鑒、地方財政預決算及相關部門提供的資料。
第七條 新增限額分配應當體現正向激勵原則,財政實力強、舉債空間大、債務風險低、債務管理績效好的地區(qū)多安排,財政實力弱、舉債空間小、債務風險高、債務管理績效差的地區(qū)少安排或不安排。新增限額分配用公式表示為:
某地區(qū)新增限額=[該地區(qū)財力×系數1+該地區(qū)重大項目支出×系數2]×該地區(qū)債務風險系數×波動系數+債務管理績效因素調整+地方申請因素調整。
系數1和系數2根據各地區(qū)財力、重大項目支出以及當年全國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規(guī)模計算確定。用公式表示為:
系數1=(某年新增限額-某年新增限額中用于支持重大項目支出額度)/(∑i各地政府財力)
i=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某地區(qū)政府財力=某地區(qū)一般公共預算財力+某地區(qū)政府性基金預算財力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