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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國企動態(tài)
2017-11-21
核心提示:當前國企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作為國企改革突破口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徑也日漸清晰,正緊鑼密鼓地進入實質(zhì)性操作階段。
當前國企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作為國企改革突破口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徑也日漸清晰,正緊鑼密鼓地進入實質(zhì)性操作階段。與前幾年國企混改“雷聲大雨點小”相比,當前的國企混改無論在認識層面、制度設計層面和操作層面都大大推進了一步。但毋庸諱言,在國企混改的目的、目標、方向和路徑上,依然有不同的認識、不同的疑慮、不同的選擇。怎樣更好推進國企混改,以期達到預期目的,提出如下觀點。
一、國企混改的目的、目標、方向和路徑:以“混”促“合”,以“治”共“享”
要使國企混改得到健康發(fā)展,真正發(fā)揮其國企改革“突破口”的作用,必須擺正“混”“合”“治”“享”四者之間的關(guān)系。
“混”就是多元混合。混合所有制改革特指多種所有制經(jīng)濟成份資本之間的聯(lián)合,是多元混合經(jīng)濟。“合”就是相互融合。“混”的表層意義在于資本的混合,深層次意義還必須是“合”,也就是除資本、人員等要素外,不同文化、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融合。因此“混”只是路徑,決不是目標,更不是目的;“合”才是方向,只有聚合力量,才能像“百川匯大海”一樣,形成浩浩湯湯之勢。
“治”就是公司治理。通過混改完善公司治理,解決國企長期存在的一股獨大、內(nèi)部人控制等弊端,建立符合市場經(jīng)濟規(guī)律的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因此“治”應是混改的目標。“享”就是共享成果。共享改革發(fā)展的機遇與利益,是混改的唯一也是終極目的,是評判混改成效的最終標準,決不能把混改簡單看成國企脫困的權(quán)宜之計。
“混”的路徑選擇雖是難點,但更難的是“合”和“治”,只有做到真正意義上的“合”和“治”,才能實現(xiàn)“享”的目的,國企混改才能稱得上成功。
二、國企混改的領(lǐng)域、主體和方式:以“放”促“改”,以“點”帶“面”
國企混改的前提或必要條件就是對社會資本乃至外資開放。“放”的目的就是促“改”,這既是一種競爭的態(tài)勢,通過開放倒逼國企改革,同時又是一種合作的契機,促使國企與社會資本和外資等合作,造就新的競爭優(yōu)勢。
“點”就是選擇混合點,試點先行,取得經(jīng)驗,帶動“面”上國企混改進程。
“放”首先要解決思想認識問題。對非公有資本開放,一些國有企業(yè)、特別是企業(yè)經(jīng)營者普遍存在著體制機制方面的擔憂,怕國有資產(chǎn)流失擔責,怕和非公資本打交道吃虧,怕和非公資本合作不適應,等等。對外資開放,更怕外資控制,談“混”色變;這些某種程度上其實也是一種能力擔憂。非公有資本也存在著不少擔憂,如擔心控制權(quán)旁落、話語權(quán)失落、政策多變等。因此混改必需要換位思考,多站在合作方角度考慮。
“放”其次要解決“放”的領(lǐng)域問題。哪些領(lǐng)域可以全放,哪些領(lǐng)域可以適度放,哪些領(lǐng)域不可以放或者暫時不可以放。目前相對比較統(tǒng)一的意見是在對國企分類管理的基礎上,有針對性、有步驟地逐步放開,其中,競爭性領(lǐng)域應全面放開,一些自然壟斷、涉及國計民生的可以適度放開,比如“鐵公機”、金融保險、航空、電力、電信、油氣等領(lǐng)域,公用和公益領(lǐng)域,一些“民參軍”的軍民融合的領(lǐng)域也可以適度放開。當然“放”不是說一下子全部放開,要根據(jù)試點情況逐步進行,“放”可以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使混改參與者心中有數(shù),有的放矢。
“放”還要解決一個參與主體問題?傮w上說,國企(含國企之間)、集體資本、社會資本、外資和自然人都可以是混改的參與主體,只不過是根據(jù)情況和需要在這些參與主體之間進行相應組合而已。從國有企業(yè)這邊來說,究竟是母公司層面還是子公司乃至孫公司層面?母公司層面搞,力度大,影響也大,試錯糾偏難度也大。如果層級不高,過于下沉,面過窄,所占比重過小,顯然混改的作用不夠明顯,有違初衷?傮w來說,試點期間,央企可從二、三級公司做起,而地方國企,符合條件的也可直接從母公司做起,逐步積累經(jīng)驗,然后規(guī)范推廣。從非公有資本這邊來說,主要是社會資本和外資在多大程度上參與混改問題,有觀點認為社會資本問題還不大,外資則需要警惕,特別是外資持大股的情況。這種擔憂雖有一定道理,但過于擔憂也無太大必要,“放”不僅有放開領(lǐng)域的問題,同時也有監(jiān)管部門監(jiān)管力度和能力的問題。“放”與“管”是一體兩面,不可偏廢。從自然人這邊來說,既可以是企業(yè)的高管、核心員工乃至一般員工,也可以是社會上具有投資、管理等能力的自然人。從已披露的混改方案來看,在有自然人參與持股的企業(yè),高管和核心員工持股比較普遍,但鮮有一般員工持股,目前爭議較大的是在核心員工的認定上,應當有相應的認定條件和程序,而且目前的試點方案大都沒有用到員工持股比例最高占30%的頂格,可以在現(xiàn)有方案中考慮為今后擴大員工持股預留一些空間。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wǎng)